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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0

关于《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和企业卓越绩效管理,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精神,为科学合理的修订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将《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3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弋江区长江南路83号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监科收(邮政编码:24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874951026@qq.com

为便于沟通交流,请注明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修改情况:

一、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情况,将《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为《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将第一章第二条中“《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为“《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三、在第一章第三条文末增加“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将第一章第四条中“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 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修改为“区政府质量奖设“区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区政府质量奖银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1次, 每届区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 3个(中小微企业不少于 1 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2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 1 个。区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 3 个(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 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 2 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1个。”

五、将第三章第十条中“凡在弋江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的“一、二、三”产业符合弋江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修改为“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一、二、三”产业符合弋江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六、在第四章第十二条文末增加“主要对申报组织近 3 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七、将第四章第十七条中“评审委员会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拟奖励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拟奖励名单,区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00 分(总分1000 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 500 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区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卓越绩效实施较为良好、得分居前的组织。拟奖励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在第四章中增加第十九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并持续改进。”,后续其他条款按顺序变更。

九、将第五章第十九条“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奖企业(组织)予以2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第二十条“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金奖、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对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十、将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中“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额外奖励。”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额外奖励。”

十一、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表述根据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表述进行对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弋江区政府设立,对本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授予的最高质量奖项。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设“区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区政府质量奖银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1次, 每届区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 3个(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2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1个。区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3个(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2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1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质量管理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委授权评审办组建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批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区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四)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建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成员组成的评审组;

(三)制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

(四)受理申请并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七)公示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候选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建议。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和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等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一、二、三”产业符合弋江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区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近3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的;

(五)近3年因企业(组织)责任而引起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的;

(六)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主要对申报组织近 3 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主要评审程序包括: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审查、评审组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候选名单、拟授奖名单公示、评委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管委会、街道办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综合材料和现场评审进行排序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拟奖励名单,区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00分(总分1000 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区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得分居前的企业(组织)。拟奖励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评审办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经公示通过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并持续改进。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对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三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二十五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规定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在获奖后4年内如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消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公告,且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出现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查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六)其他明显不符合弋江区政府质量奖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市、省、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未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事宜,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弋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弋政〔201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