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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芜湖市弋江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8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将2022年芜湖市弋江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01

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组合式EPS包装箱”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2月,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请求人芜湖某某有限公司就两件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上出现矛盾纠纷,并提出停止使用、禁止销售涉案产品和赔付相关销售金额等请求。

经查,两家公司同属一个企业供货商,都有专利产品,涉案产品也得到供货商的检验和认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法人员10余次线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线下多次走访3家企业,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2022525日召开调解会,双方达成:一是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专利的合法性;二是被请求人不再生产、销售涉案的2件专利产品;如要生产销售必须得到请求人的授权;三是请求人放弃赔付相关销售金额请求等内容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另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协议书自愿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次司法确认是我省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例。该案例为以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实现了各职能部门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和协调联动,缩减了案件办理时间,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了营商环境,助力了经济发展。

 

 

 

02

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菜品展示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42日,请求人浙江某某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菜品展示柜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9 3 0144542.X,授权日期为201986日,目前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请求人浙江某某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被请求人芜湖某某厨具有限公司销售的安淇儿电器牌阶梯展示柜涉嫌侵犯其所持有的专利菜品展示柜(专利号:ZL 2019 3 0144542.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2122日受理后,于2022122日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涉案产品拍照取证,并于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审中被申请人委托人现场参加口审,申请人委托人通过视频连线参加口审。

 

经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与涉案专利中的设计要点比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综合判断,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不同点在于局部细微差异,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在整体视觉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无实质性差异,也即两者外观设计近似,落入请求人的专利菜品展示柜(专利号:ZL 2019 3 0144542.X)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我局于222日做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办案机关在办理过程中采取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积极开展口审工作。同时在侵权判定过程中严格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最终做出裁决。本案的办理,既在程序上突破了以往现场口头审理的模式,开拓了为企服务新模式,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同时在做出裁决决定时,也综合考虑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不同点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研判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对于今后的相似案例裁决起到积极借鉴作用。

 

 

 

03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弋江区某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20211119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弋江区某某烟酒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白酒在外包装上使用“口子窖”注册商标,经“口子窖”注册商标持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辨认,非本公司产品,上述产品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批涉案白酒未开具相关票据,当事人也未索要对方的证照。经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调查,当事人未能证明该批涉案“口子窖”白酒的合法来源。现场被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扣的口子窖白酒共计70瓶,销售价格为230/瓶,现场货值共计16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今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2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口子窖”白酒作为安徽省消费者知名的白酒品牌,同时也是安徽省的地理保护产品,在安徽省以及全国都有非常巨大的受众群体。当事人销售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仅损害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影响消费体验。同时该类案件也是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地理保护产品保护和食品安全问题监督的一次联动,多维度、多条线的保护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肃依法予以查处。

 

 

 

0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芜湖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情简介

中国奥委会202187日发布《关于假冒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口罩违规营销行为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78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438号)》。
  202182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对芜湖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获得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利用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凹凸居家日用专营店),累计销售了印有近似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标志的口罩1151单,销售额总计16984.11元,没有库存。该公司销售的涉案口罩是从安庆市日新卫生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的,采用的是代发模式,客户下单后由上家发货,该公司承担2.8/单的快递费用,快递支出3222.8=1151*2.8/单。累计发货口罩36000个,采购价格是0.25/个,采购支出9000元整。拼多多平台收取了该公司标注三种名称实际为同一款口罩的推广费,收取标注名称为“2021奥运会中国队同款口罩含熔喷布一次性三层防护防粉尘飞沫”的口罩400元,收取标注名称为“正品2021奥运会中国队同款口罩含熔喷布一次性三层防护防粉尘飞沫”的口罩646.70元,收取标注名称为“同款口罩含熔喷布一次性三层防护防粉尘飞沫”的口罩2195.42元,推广费用支出3242.12=400+646.70+2195.42元。该公司支出成本总计15464.92=3222.8+9000+3242.12元。综上,该公司违法经营额为16984.11元,支出成本共计15464.92元,违法所得1519.19=16984.11-15464.92元。

最终,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没有获得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印有近似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标志口罩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269]条第二款第二项、第[293]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立即下架口罩链接,罚款人民币16984.1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案发时间为20218月,正值东京奥运会期间,该案件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障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2187日中国奥委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假冒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口罩违规营销行为的声明》后,引发了网民对该类性质案件的关注度,既考验了办案人员专业素养,又考验了弋江区办案机构应急处突和妥善处理舆情扩散的能力。

 

 

05

 

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侵犯“KENAIFU”“KNAUF”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316日,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澛港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2321日对弋江区某某装饰辅料批发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25卷外包装上使用“可耐福KENAIFU”“可耐福KNAUF”注册商标的接缝纸带商品,于2022212日从桐城市某某装潢辅料厂购进。

KNAUF”注册商标持有人某某公司授权某某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及KENAIFU”注册商标持有人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鉴定,所查获的上述产品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于2022322日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经调查,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和弋江区某某装饰辅料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均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提供了有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且供货方认可,办案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予处罚。

2022623日,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

典型意义

该案例中,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源头末端一起查、循线深挖,响应迅速、追根溯源,实现跨区域联动执法,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当事人均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提供了有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被办案机构免于处罚。能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索要相关票据或者代理销售合同、进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该案例是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新模式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除触碰“安全阀”和“红线、底线”等严重违法对象外,主要以行政指导柔性监管手段为主。